2021年3月1日,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市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包括总则、申请和受理、债务人财产、债权申报、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债权人会议、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简易程序、破产事务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十三章内容,条文总计一百七十三条。 《条例》的出台弥补了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空白,有助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摆脱债务高压,实现经济再生,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利益。尤其是在国际新冠疫情形势持续高位,国内疫情呈现点多、面广、频发,德尔塔和奥密克戎变异株叠加流行特点的局面下,该《条例》正式实施恰如其时。《条例》实施以后,全国首例“个人破产重整案”和“个人破产清算案”受到了学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
案例一:全国首例“个人破产重整案”
2021年3月10日,致力于开拓蓝牙耳机市场的创业者梁文锦创业失败,负债75万元无力偿还,向深圳中院申请个人破产。5月11日,法院裁定受理梁文锦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广东一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其破产管理人。6月22日,法院组织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豁免财产清单和重整计划草案。深圳中院审理查明,梁文锦申报个人负债约75万元,法院受理其个人破产申请当日停止计息。梁文锦创业失败后到一家公司担任结构工程师,每月收入约两万元,鉴于其较高的收入水平和较强的偿债意愿,法院同意梁文锦适用重整程序,与债权人协商重新制定一份分期还款计划,即未来3年,梁文锦夫妻除每月用于基本生活的7700元以及一些生活生产必需品作为豁免财产之外,承诺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将实现债权人本金100%清偿,债务人免于偿还利息和滞纳金。如果梁文锦不能严格执行重整计划,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7月19日,深圳中院发布裁定书,批准了梁文锦的破产重整计划。裁定书显示,经破产管理人测算,在破产清算情形下,梁文锦债权人的普通破产债权的受偿率约33.34%,在重整情形下,普通破产债权的受偿率约88.73%。
案例二: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清算案”
2014年,呼玥(化名)从多家银行贷款设立教培机构,每月固定支出大,加上呼玥缺乏经营经验,机构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最终机构被迫关停,呼玥背上480万元债务。为偿还债务,呼玥变卖了房产,并在亲人朋友的帮助下偿还了大部分债务,剩余100万元左右的欠款。2019年,呼玥重办教培机构,却遭遇新冠肺炎疫情和“双减”政策的双重打击,经历人生至暗时刻的单亲妈妈呼玥于2021年6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个人破产申请,9月深圳中院受理,11月8日深圳中院正式裁定呼玥进入清算程序,宣告破产,进入为期三年的免责考察期。
² 为何出台个人破产法规?
深圳市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立足我国国情和现实需要,率先探索个人破产制度体系和配套设施建设,出台《条例》,为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个人破产制度奠定制度和实践基础。据统计,《条例》实施一个月后,深圳中院收到了260项个人破产申请;《条例》实施5个月时,个人破产案件申请总数上涨至640件。一部新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在颁布之初即得到如此适用,可见该地域范围内个人破产需求之迫切。
2007年6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该法仅适用于法人企业破产,而其他民事主体如个人、合伙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资不抵债时却没有相应的破产制度,因此破产领域的法律常常被称作“半部破产法”。而实践中,企业贷款时银行往往要求企业负责人提供连带担保,企业一旦资不抵债,企业负责人就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而背负巨额债务。此外,互联网大厂纷纷在其应用软件上开发信用卡式的超前消费功能,导致个人负债难偿现象愈演愈烈;加之每每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将无辜灾民的毕生财产无情毁灭时,人们呼吁出台个人破产法规的情绪也愈加高涨。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是《企业破产法》的有益补充,在促进竞争与创新、最大化清偿债权人债务的基础上,尽可能地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经济再生,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² 《条例》规定什么人可以申请破产?
第二条 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第九条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具体而言,《条例》赋予了债务人申请个人破产的权利,债务人需满足在深圳特区居住、参加深圳社保连续满3年,且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偿债能力或资不抵债三个硬性条件;《条例》也兼顾了债权金额较大和涉及人数较广之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债权人应符合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的到期债权。
此外,《条例》还通过反面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四种情形下个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包括:(1)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上述条件的债务人和债权人;(2)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的;(3)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4)债务人依照本条例免除未清偿债务未超过八年的。《条例》的这一规定排除了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债务人和债权人、带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的行为人、妨害破产程序的行为人以及八年内已经依据本《条例》免除过一次未清偿债务的申请人,法院在审查个人破产书面申请材料或通过其他方式调查时,发现申请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会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如此便尽可能地消除人们对债务人通过申请个人破产恶意逃避债务的担忧。
综上,《条例》的出台旨在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合理调整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规范个人破产程序,过滤恶意逃避债务之人,合理合法地免除考察期届满之债务人的未清偿债务,监督债务人严格执行破产重整计划,以司法形式确认和解协议,使得“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脱离巨额债务的枷锁,获得重启人生的机会。
² 《条例》规定了哪些个人破产程序?各种程序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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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 |
破产重整 |
破产和解 |
程序特点 |
对财产进行全面清理; 债务人无财产管理权; 对个人信用和营业事务影响最大; 行为限制最严格。 |
以债务人的未来可预期收入为基础; 债务人可能实现保留住房或者其他特定财产; 债务人经授权可以继续保留营业事务。 |
由债务人和债权人自行协商,法院仅对和解过程的规范性与和解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
债务人可保留财产范围 |
债务人仅可保留基本生活和职业所需的有限财产,如适量现金、衣物、必要的家用电器和文具书籍,其余财产均由破产管理人接管。 |
债务人经授权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将可预期的未来收入作为偿债基础。 |
债务人在和解过程中可以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
债务清偿方 式 |
破产管理人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通过,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
债务人或者破产管理人拟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由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清偿比例不得低于清算状态下的清偿比例。】 |
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清理达成和解协议,提交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
执行方式 |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破产管理人执行。 |
债务人在破产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确需破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经债权人或者破产管理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 |
和解协议由债务人自行执行。 |
债务人未来收入安排 |
债务人有未来收入的,需申报并由破产管理人接管分配。 |
重整计划必须包含未来收入的分配方式。 |
由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 |
债务人行为限制期限 |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至裁定免责,即债务人在免责考察期内仍需继续遵守债务人行为限制。 |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至批准重整计划。 |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起,在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申请解除行为限制。 |
债务人免责时间 |
债务人经破产宣吿和三至五年的免责考察期后,可提出免责申请,是否免责由人民法院裁定。 |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务人可提出免责申请,是否免责由人民法院裁定。 |
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债务人可提出免责申请,是否免责由人民法院裁定。 |
² 《条例》规定个人破产应向哪一级法院申请?
5. 个人破产案件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经依法指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² 《条例》及“深圳经验”对国内其他省市乃至全国范围内确立个人破产制度有哪些借鉴意义?
1. 《条例》以“正面界定+反面列举”的方式明确个人申请破产保护的条件。
2. 《条例》从行为限制、从业禁止、消费限制等方面限制债务人的权利,创新更多路径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3. 设立专门破产法院,建立与行政机关的工作沟通与判决执行、衔接制度。
5. 打造专门的互联网信息共享平台,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及监督权,推动个人破产信息和信用信息互通联动,偿债情况好的债务人可以修复信用,促进债务人重视信用价值。
6. 建立反破产欺诈机制,将个人破产欺诈行为纳入刑罚体系,增强人们对个人破产制度的敬畏心和信心。
基于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空白现状以及个人过度负债、信贷扩张、疫情严峻、自然灾害频发等现实需要,我国亟须出台一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个人破产法规,在最大程度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给债务人卸下重担,调动其重新投入社会经济活动、创造社会财富的积极性。通过试点先行,制定完善的程序、衔接制度和法律责任,适用恰当的破产程序处理个人破产申请案件,在保障诚信债务人基本生活的基础上,结合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尽可能地提高债权的清偿比例,最大限度地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建立健全个人破产相关配套制度,让企图通过破产制度“赖账”的债务人无处遁形,建立全社会对个人破产制度的信心,打消创业之人的后顾之忧。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除了深圳经验,江苏、福建、浙江等地也纷纷开展了试点工作,并相继出台了个人破产制度相关文件指引,一部全国范围适用的《个人破产法》呼之欲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