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十条” 下用人单位的用工难题与解析

前   言

 

2022年12月7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全文共十条(以下简称“新十条”)。新的疫情防控举措对后续各项具体工作带来新的影响,用人单位也将因此面临工资如何支付等劳动用工难题,如何应对新形势下的新问题,维护和谐劳动关系,保障各方权益,下面让我们共同探讨,逐一破解。

提问

Qustions

&

解答

Answers

 

Q

一、新十条发布后,员工为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接人员的,是否仍需要隔离观察或治疗?

 

 

新十条是对疫情防控措施的优化,其并没有改变新冠肺炎“乙类甲管”的性质,即新冠肺炎属于乙类传染病,但基于其传染性强,按照甲类传染病进行防控。根据新十条,员工如为无症状感染者、轻型病例,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一般采取居家隔离治疗(可自愿选择集中隔离收治),隔离第6、7天连续2次核酸检测Ct值≥35解除隔离;密切接触者采取五天居家(可自愿选择集中隔离),第5天核酸检测阴性后解除隔离。

A

 

 

 

Q

二、新十条后不再开展全员核酸检测,如果员工主张感染新冠病毒需要居家隔离治疗的,公司如何处理?

 

 

如员工主张感染新冠病毒需要隔离治疗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核酸检测机构或医院出具的核酸检测结果、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等,如果员工自测抗原的,可以要求员工提供全程自测抗原为阳性的视频。

如果经用人单位核实,员工系提供虚假证明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A

 

 

 

Q

三、新十条后,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员工提交核酸阴性证明方可到岗工作,如果员工不提交能否进行违纪处罚?

 

 

根据新十条,除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托幼机构、中小学等特殊场所外,不要求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不查验健康码。重要机关、大型企业及一些特定场所可由属地自行确定防控措施,而具体何为重要机关、大型企业、特定场所新十条未予明确。因此,在国家进一步明确之前,除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托幼机构、中小学等特殊场所外,均不宜强制要求员工提交核酸阴性证明,也不建议用人单位对拒绝提交核酸阴性证明的员工进行违纪处罚。如果行业特殊,如餐饮行业中的用人单位担心员工核酸阳性会导致顾客感染,则可考虑通过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员工签署确认函的方式,要求员工提供核酸阴性证明后方可到岗工作。

A

 

 

 

Q

四、员工系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接人员,在其治疗、医学观察或被隔离期间,应如何发放工资?

 

 

根据2020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第1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期间工资待遇中的固定构成部分,如基本工资,可以不支付非固定构成部分以及车补、饭补等,且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也可以与员工协商确定工资标准。

笔者认为,上述《解答》已经无法适应疫情防控新举措的内容以及现阶段疫情的特征,《解答》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对用人单位来说并不公平,无疑会大大加重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因此,建议用人单位通过规章制度或者确认函的方式,明确新举措下的工资发放规则和标准。例如,用人单位可以规定员工需提供医院出具的抗原阳性或核酸阳性的证明,方可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如果员工无法提供抗原阳性或核酸阳性的证明,提供的是其他病休证明的,则按照一般病假处理,支付病假工资;如果员工无法提供任何证明,且不提供自测抗原阳性视频或核酸检测阳性证明的,则按照事假处理。

A

 

 

 

Q

五、员工系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接人员,在其治疗、医学观察或被隔离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安排休年休假?

 

 

《解答》第10条明确了该种情形下应当按照员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故此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建议与员工协商,如果员工同意,则可以安排其休年休假,如果员工不同意休年休假,建议用人单位按照第四问支付工资。

A

 

 

 

Q

六、员工隔离措施结束后,如需继续治疗的,用人单位应按什么标准支付工资待遇?

 

 

员工在隔离措施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继续治疗的,如果员工能提供病休证明,根据当地病假工资规定和企业规章制度规定支付病假工资。

A

 

 

 

Q

七、用人单位的劳务人员为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接人员,无法居家办公的,劳务费用如何支付?

 

 

用人单位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务协议支付劳务费用,如果在双方签订的劳务协议中对此没有特别约定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该期间的劳务费用。

A

 

 

 

Q

八、员工担心感染故要求居家办公,拒不到岗工作,用人单位是否必须批准?

 

 

根据劳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员工提供劳动保护和条件,同时,用人单位也有对员工进行用工管理的权利。因此,我们认为,在用人单位提供疫情保护措施(例如对工作场所进行定期消毒、要求员工佩戴口罩工作等)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基于劳动用工管理权要求员工到岗工作,员工并不能因为害怕感染拒绝到岗工作。用人单位是否批准员工居家办公,可以从员工工作岗位是否具备居家办公条件、结合自身经营管理需要等方面综合考虑。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到岗工作员工拒绝到岗的,可以与员工沟通,按照事假处理,如果员工不同意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A

 

 

 

Q

九、员工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感染,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因工作原因感染,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和《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的相关工作人员则很难被认定为工伤,且在用人单位尽到疫情防控管理责任的情况下,现有法律法规及政策也并未规定用人单位需对员工感染承担赔偿责任。

A

 

 

 

Q

十、如果员工因工作原因感染,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医疗费用?如果员工感染后导致家属感染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赔偿?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员工因工作原因感染,用人单位无需承担医疗费用。此外,在用人单位尽到疫情防控管理责任的情况下,如果员工感染后导致家属感染的,现有法律法规及政策也并未规定用人单位需就此承担赔偿责任。

A

 

 

 

Q

十一、如果员工已经感染,但故意隐瞒,仍然到岗工作,导致同事感染,用人单位能否以其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的《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已将该情形规定为严重违纪的,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没有规定的,则用人单位可考虑以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社会公德为由解除,但用人单位需就上述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建议用人单位做好新冠疫情防护宣讲工作,从正面引导员工主动汇报健康情况,感染后主动隔离。

A

 

 

 

Q

十二、员工在试用期内感染需隔离治疗的,是否可以延长试用期?

 

 

用人单位可采取灵活的试用考察方式考核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无法采取灵活考察方式的,可与员工协商,签署协议约定延长试用期,明确员工本人认可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知悉法律后果。

A

 

 

 

Q

十三、员工感染后隔离治疗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应顺延至员工隔离治疗期满终止,员工隔离治疗期满后提交病假条继续休假的,则劳动合同需顺延至员工提供的病假条期满为止,最长不超过医疗期。

A

 

 

 

Q

十四、员工确诊后,何时恢复正常工作?员工结束治疗或解除隔离后仍不到岗工作,如何处理?

 

 

居家隔离治疗期间,隔离第6、7天连续2次核酸检测Ct值≥35(即阴性)解除居家隔离,可恢复正常工作。考虑到员工的身体恢复情况以及其他员工的健康,用人单位可考虑要求员工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如果其符合上述条件的,要求其返岗工作。员工拒绝返岗且未提供需继续治疗的相关证明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处理。

A

 

 

 

结   语

 

新冠疫情下,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做好正面防疫宣传,防疫不松懈,亦不恐慌,树立正确的防疫观;同时,用人单位也需结合现有规章制度及经营管理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需要通过制定特别规定、发布通知(通知需员工回复同意)或者签署确认函等方式,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工资发放等问题,以实现合法合规用工管理,减少劳动争议,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劳动法律服务部

 
 

 

 

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服务部,常年为包括世界500强企业在内的众多知名外资企业、大中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法律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日常法律咨询、人力资源管理与指导、集体劳动关系调整、规章制度体系设计、高管谈判和问题员工处理、劳动用工专题培训、复杂疑难劳动争议案件代理等。

 

吴颖萍  律师

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现任全国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劳动学会常务理事、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委员、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客座研究员、中国企业/家联合会维权工委副秘书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员、原北京律协劳动法专业委员会第八、九届主任、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监事、北京市企业与法治发展研究会副会长,等等。曾被评为全国助残先进个人、北京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北京市优秀律师,受到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报嘉奖、被北京劳动法学会授予突出贡献奖、2013年被评选为北京市十佳劳动法律师等。吴律师专职从事劳动法律服务25年,长期为世界500强和大型国有企业提供劳动法律服务,在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制作、制定并实施裁员方案、调解劳资关系、劳动法培训、代理资方参加劳动仲裁和诉讼活动中积累了极为丰富的经验。长期为外资企业、企业协会、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著名大学等提供培训,深受HR的欢迎,在业内享有广泛、良好的口碑,并在劳动法学界、劳动仲裁界、司法机构有着良好的声誉。

 
 

张凤婷  律师

朝阳区律协优秀共产党员,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宣传委员、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院,法学硕士。曾任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劳动法分会理事。参与编写中国企业经济出版社出版的《<劳动合同法>—HR实务手册》,参与撰写《竞业限制相关问题研究》、《关于工资集体协商中若干问题的研究》、《我国劳务派遣若干问题研究》、《加班问题研究》、《劳动合同终止相关问题探析》等多篇劳动法专业论文。长期为默克﹒雪兰诺、怡斯宝特、首汽集团、安援救援、中纪委、国家体育总局、百胜集团等多家国内外知名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提供日常劳动法律顾问服务及建章建制、裁员、劳动关系处理、用工管理培训等专项法律服务,并参与众多企事业单位集体劳动关系的调整项目(包括裁员、部门撤销、用工方式转移等)的方案设计、与员工沟通,以及劳动争议案件代理等,在劳动法学理论、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企业日常用工管理文件的制作、劳动疑难案件处理等方面有着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李川  律师

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获学士学位,在北京市某局法制办工作十多年,后辞职从事律师工作,也是北京市律师中最早参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律师之一,现为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对劳动法规、规章、政策比较熟悉且对于常见的法律问题有自己独特的见解。曾被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评为优秀仲裁员,并与他人合著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等书籍。

 
 

叶佳媛  律师

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拥有检察机关工作经历,现为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以来,从事大量劳动诉讼业务,法律理论功底深厚,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实践经验。特别是近年来,为各类型企业代理多起劳动仲裁争议纠纷案件,在劳动法律事务方面形成了独到的办案思路,法律分析精辟,办案思路清晰、办案态度认真,竭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委托人的一致认可。

 
 

苗慧敏  律师

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心理学学士。从事高校法学教学工作十余年,出版参编及学术专著多部,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在执业期间,秉持“以客户利益为本”的原则,本着对客户的充分尊重与理解,以其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律师实践经验,遵循“诚实信用、优质高效”的工作准则,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执业至今,代理了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赢得了当事人的好评和认可。

 
 

张亚东  律师

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管理学硕士学位,北京市优秀毕业生。具有经济师、政工师、人力资源管理师等专业技术职称,BEC商务英语高级,可中、英双语工作。入职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前,在某中央企业从事人事主管工作,主要负责劳动人事规章制度拟定、修订,选人用人干部调配、考核以及薪酬绩效管理,参与以薪酬、绩效、员工关系管理、劳动用工风险防范为重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工作中,能以客户角度思考问题,结合管理实践经验,准确帮助客户解决劳动相关问题。

 
 

吴飞凤  律师助理

毕业于天津商业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主要业务领域为民商事诉讼、劳动争议解决。积极钻研理论并将其运用于实践,参与团队各项律师业务,协助律师完成各类劳动争议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合同等纠纷的解决。现阶段深耕于劳动法业务,秉持着认真负责,真诚务实的工作态度,立志于在公司劳动法律咨询、公司制度构建、劳动法律培训、劳动法律争议解决等方面为客户提供最专业、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邢秋燕  律师助理

毕业于北京联合大学,法律硕士。主要业务领域为民商事、劳动争议解决。在读期间,协助导师为中小企业渡过疫情难关提供劳动法律咨询,共同完成疫情下企业用工法律风险分析报告,为北京市中小企业劳动规范劳动用工问题提出建议。现专注于劳动争议领域,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意见分析,争议解决等专项劳动法律服务。

 
 

吕卓君  律师助理

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曾供职于某国企负责业务及客户运营工作。加入易和后从事劳动法业务,参与裁员等集体劳动关系调整法律服务、历史遗留劳动用工问题法律服务以及劳动用工法律顾问服务,为客户拟订劳动关系调整法律服务方案和法律配套文件、提供劳动用工法律咨询等,力争为客户提供及时、专业、有效的法律服务。

 

本文作者:吴飞凤  吕卓君

指导老师:张凤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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