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文工团演员李丽霞(艺名李响)以出现在去年央视春节晚会上的《常来常往》歌曲系“抢歌”,侵犯了其著作权及邻接权为由,将《常来常往》曲作者李刚和演唱者陈红、蔡国庆告上法庭。该案曾被媒体舆论得沸沸扬扬。日前,该案终落帷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对该“抢歌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认为李刚、陈红、蔡国庆的行为不构成对李丽霞权利的侵害,驳回李丽霞的上诉,维持原判。现将该案的缘由及审理中涉及的主要问题予以介绍、评析。
张某与吴某通过第三人北京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吴某购买张某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某处房屋,成交价182万,定金3万,收到全部购房款当日交付房屋,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该房已在银行设立了抵押的,合同约定付清首付款后2016年3月15日前由张某还清银行尾款并办理解押,合同签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2016年5月13日)双方共同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合同履行过程中,吴某在合同签订当天支付了3万元定金,在2016年5月9日支付30万首付款,张某向其出具了首付款《收条》并于2016年6月13日解除银行抵押。后吴某书面要求付款过户,张某因吴某隐瞒购房资格且未在约定日期前(即2016年3月15日前)支付首付款为由,于2016年7月5日书面通知吴某解除合同,吴某遂诉至法院。
1999年8月4日,北京某物业顾问公司(下称“原告”)与某美食公司(下称“被告”)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承租原告管理的某处房产的850平方米面积用于开设火锅店,租金为每平方米2.8元,每年递增前一年租金的1.06倍,被告应在每年的2月15日及8月15日向原告支付半年的租金,如逾期七天以上交纳,则每日加收应付金额的0.5%作为滞纳金。合同签署后,被告对房屋进行了装修。2002年2月15日,被告未如约交纳应支付的2002年3月1日至8月31日的租金(后在诉讼阶段,被告也未于8月15日交付下半年租金),原告经多次催告未果后于2002年6月21日提起诉讼,诉请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支付所拖欠租金及滞纳金,以及赔偿原告相当于两个月租金的预期利润损失。
1.项目名称:基层治理规范化法治化之“创新社区治理”法律服务
2.服务对象:基层政府
3.提供主体:律师
1.项目名称:行政执法评估规范化法律服务
2.服务对象:政府司法、法制部门、其他职能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提供主体:律师